首页 洗冤集录 下章
二十一、溺死
  
 若生前溺⽔尸首,男仆卧、女仰卧。头面仰,两手两脚俱向前。口合,眼开闭不定,两手拳握,腹肚,拍作响,落⽔则手开、眼微开、肚⽪微;投⽔则手握、眼合、腹內急。两脚底皱⽩不,头髻紧,头与发际、手脚爪,或脚着鞋则鞋內各有沙泥,口、鼻內有⽔沫及有些小淡⾊⾎污,或有搕擦损处,此是生前溺⽔之验也。盖其人未死,必须争命,气脉往来搐⽔⼊肠,故两手自然拳曲,脚罅各有沙泥,口、鼻有⽔沫流出,腹內有⽔也。 若检复迟,即尸首经风⽇吹晒,遍⾝上⽪起,或生⽩疱。 若⾝上无痕,面⾊⾚,此是被人倒提⽔揾死。

 若尸面⾊微⾚,口、鼻內有泥⽔沫,肚內有⽔,腹肚微 ,真是渰⽔⾝死。

 若因病患溺死,则不计⽔之深浅可以致死,⾝上别无它故。

 若疾病⾝死,被人抛掉在⽔內,即口、鼻无⽔沫,肚內无⽔不,面⾊微⻩,肌⾁微瘦。

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⾝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两手微握。⾝上⾐裳并口、鼻、耳、发际并有青泥污者,须脫下⾐裳用⽔淋洗,酒噴其尸,被泥⽔淹浸处即⾁⾊微⽩,肚⽪微,指甲有泥。

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⽔內,⼊深则,浅则不甚。其尸⾁⾊带⻩不⽩,口、眼开,两手散,头发宽慢,肚⽪不,口、眼、耳、鼻无⽔沥流出,指爪罅并无沙泥,两手不拳缩,两脚底不皱⽩却虚。⾝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,其痕黑⾊,尸有微瘦。临时看验。若检得⾝上有损伤处,录其痕迹。虽是投⽔,亦合押合⼲人赴官司推究。

 诸自投井、被人推⼊井、自失脚落井尸首,大同小异,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,指甲、⽑发有沙泥,腹,侧覆卧之则口內⽔出,别无它故,只作落井⾝死,即投井、推⼊在其间矣。所谓落井,小异者:推⼊与自落井则手开、眼微开,⾝间或有钱物之类;自投井则眼合、手握、⾝间无物。

 大凡有故⼊井,须脚直下。若头在下,恐被人赶或它人推送⼊井。若是失脚,须看失脚处土痕。

 自投河、被人推⼊河,若⽔稍深阔,则无磕擦沙泥等事。若⽔浅狭,亦与投井、落井无异。大抵⽔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,验之果无它故,只作落⽔⾝死,则自投、推⼊在其间矣。若⾝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,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⽔⾝死,不过立限捉贼,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。

 诸溺河池,行运者谓之河,不行运者谓之池。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:早晚见尸在⽔內?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?若是漂流而来,即问是东西南北?又如何流到此便住?如何申官?如称见其人落⽔,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?若曾救应,其人未出⽔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?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?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间,难以打量四至,只看尸所浮在何处。如未浮,打捞方出,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。池塘或坎阱有⽔处可以致命者,须量见浅深丈尺,坎阱则量四至。江河、陂潭,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、坎阱,系何人所管?地名何处?

 诸溺井之人,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: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?既知未死,因何不与救应?其尸未浮,如何知得井內有人?若是屋下之井,即问⾝死人自从早晚不见?却如何知在井內?凡井內有人,其井面自然先有⽔沫,以此为验。 量井之四至,系何人地上?其地名甚处?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,但约深若⼲丈尺,方摝尸出。

 尸在井內,満则浮出尺余,⽔浅则不出。若出,看头或脚在上在下,先量‮寸尺‬。不出,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‮寸尺‬,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。 检溺死之尸,⽔浸多⽇,尸首胖,难以显见致死之因,宜申说头发脫落、头目胖口番张,头面连遍⾝上下⽪⾎,并皆一概青黑褪⽪。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后,⽔浸经隔⽇数致有此,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⾝有无伤损它故,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,只检得本人口鼻內有沫、腹,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⽔溺⾝死。其⽔浸更多⽇,无凭检验,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。 初舂雪寒,经数⽇方浮,与舂夏秋末不侔。 凡溺死之人,若是人家奴婢或女,未落⽔先已曾被打,在⾝有伤,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⽔或投井⾝死,于格目內亦须分明具出伤痕,定作被打复溺⽔⾝死。

 投井死人,如不曾与人争,验尸时面目、头额有利刃痕,又依旧带⾎,似生前痕,此须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,初⼊井时,气尚未绝,其痕依旧带⾎,若验作生前刃伤,岂不利害?  m.TidUxS.cC
上章 洗冤集录 下章